设备、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制度及暂行办法

浏览:356次   发布时间:2008/5/14 15:35:38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由责任人写出书面报告,部门主管领导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后提出处理办法。
二、精密、贵重仪器损坏,应写出事故报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然后按处理权限及赔偿办法处理。
三、发生仪器设备丢换,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经调查后视情节、责任,按权限及有关规定给以处理。
四、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事故应负责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专管人员同意,擅自动用设备造成损坏者;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使设备致残者;
3.将仪器设备挪做私用或私自外借者;
4.在使用或实验操作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5.发现设备部件失灵、缺损而不维修、不报告,听之任之强行使用,使设备致残者;
6.监管人员无视制度,不认真履行领、借、验收等手续致使丢失、损坏者;
7.由于失职造成被盗、水、火、电灾害致损失者。
赔偿办法:
(一)仪器设备:
l.仪器设备损坏经修复仍可使用时,赔偿金额按修理费计价。
2.对无法修理的设备,按报废处理,视损坏情节按该设备原价值折旧计算赔偿费,属高、精设备另做处理。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原价或修复价值在10元以下的赔偿100%;原价在10-100元(含100元)赔偿60%;100-500元(含500元)赔偿30%;500-1000元(含1000元)赔偿20%;1000-10000元(含10000元)赔偿15%;2万元以上赔偿10%。若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按具体情况收取赔偿费。
(二)手提电脑、录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照像机、万用表、电炉及可私人使用的其他工具、器材等因保管不善或挪作私用造成丢失、损坏的,按照原价全部赔偿。
(三)凡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由责任人填写《仪器损坏报告单》,经本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确认赔偿金额,交财务处。对于损坏仪器设备推卸责任或拒不赔偿者,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