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浏览:402次   发布时间:2008/4/15 15:34:31
   随着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延长,必然出现老化,损坏,而失去使用价值,在帐上出现虚值,所以必须定期进行清理,相应调整帐,做到帐、物、卡统一,为了完善仪器设备报废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之一者可做报废处理:
1.仪器设备陈旧落后,已失去使用价值;
2.仪器设备损坏严重,经设备维修技术人员认定无法修复;
3.仪器设备损坏,虽可修复,但费用接近或超过该机现行价格;
4.产品已更新换代、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审批办法:
1.申请仪器设备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到设备科领取“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按表中规定填写后送设备科;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技术鉴定小组到申请单位对拟进行报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并签署鉴定意见;
3.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1000-10000元由主管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按照省、市有关资产处置条理逐级审批;
4.根据上级部署的设备物资清查工作,经过一阶段清理工作后可集中报废处理;
三、报废设备及帐务处理:
1.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集中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仓库存放,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持卡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销帐;
2.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制定“报废仪器设备技术鉴定表”和“仪器报废申请表”并妥善管理;
3.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可按规定折价处理,所得收入,交财务处入帐,并作为补充设备费或维修经费使用。

二OO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