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357次   发布时间:2008/5/14 15:36:41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是学院的基本建设之一。其管理和使用须贯彻“统筹安排,分工管理,责权分明,管用结合,共管齐抓,协调调拨,物尽其用,勤俭节约”的原则。为保证学院教学科研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对仪器设备实行归口管理,设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学院固定资产一律按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进行分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仪器设备的微机管理档案。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正规的帐簿及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三、固定资产的认定,凡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所用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800元以下,但耐用期超过一年,能够独立使用的仪器物品均应视为固定资产。有些比较稀少,贵重的仪器设备,认为应当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以及自制、改制、调拨、捐赠的财产,条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也同样视为固定资产。
四、仪器设备的添置,应按照学院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课程要求由各基层单位、实验室、教研室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需设备申请单,且注明产地、厂家、规格型号、参考价格、数量等,所在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该部门年度经费指标核准, 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过主管院长审批,大型、贵重、组合的仪器设备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批准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五、已购进的固定资产需经过设备科办理入库登记手续,由库房管理员在三天内对仪器设备的产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附件等对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使用单位领取。
六、使用单位领取后,应在一周内进行质量复检,对于技术指标较高的仪器设备须会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通知设备科,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单,设备科带发票、验收单、订货合同到综合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综合科打印固定资产卡两份,分别交设备科和实验室各存一份。若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办理调换或索赔手续。
七、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由设备科组织使用单位、厂家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八、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实验室、教研室应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基本操作训练,熟悉常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及维修保养知识。
九、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制定详细的使用操作规程及运行记录,定期对仪器进行校验、计量、定标,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十、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自行改装、拆卸,如因特殊需要应征得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对于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应交设备维修室进行修理,确需外送或请人维修的仪器设备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送修。
十一、仪器设备的积压、多余、报废等,应填写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申请表。具体办法另行文。
十二、学院内部各单位之间借用的一般仪器,由各单位之间协调解决,并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如确需借出的应经使用单位领导同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租借费。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各种闲置、多余、利用率低的设备进行调配,以便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十四、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要经常进行帐、物、卡核对,保证帐、物、卡相符。
十五、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另行文。
十六、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