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公用房的使用效能,切实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统建的教职工住宅(含单身教工宿舍)称为生活用房,除此之外无论以何种投资渠道兴建的房屋(含地下室)称为公用房。
第三条 公用房的产权属河北北方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全院的公用房实施管理,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负责组织调配、维修,托管给后勤集团及其它部门按协议保值、增值。
第二章 分配调整
第四条 学院公用房的调配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用房定额,结合房源情况提出实施意见,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全院学生使用的普通教室(不含电教室),经后勤管理处核定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
第六条 全院的学生宿舍及学生宿舍楼内的盥洗室、厕所、值班室、食堂、锅炉房、浴室等托管于后勤集团的房屋由后勤集团使用并实施管理;引资兴建的公寓由投资商实施管理,后勤管理处代表学院进行监管,合同期满后按协议的条款执行。学生会、各社团组织占用的办公室、仓库由团委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
第七条 学院周边的街面经营性用房,按照协议内容由托管部门实施管理;每年年底将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已售的公有住房,参照张家口市房改办有关办法执行,由后勤管理处按照规定实施管理,未售的公有住房由后勤处统一实施调配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院房屋的实际情况对全院各单位用房定额定期进行核算。
第九条 全院公用房的管理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处将公用房分配到各系(部)和处(室),由各部门负责进行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各校区腾空的公用房必须将钥匙交回后勤管理处,统一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占用和调配,擅自占用的追究原使用人和新占用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用房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将公用房出租或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不得以学院的公用房和土地入股参于经营活动。违者由后勤管理处收回。
第十二条 用房单位对公用房的拆、改、建均需先写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新建公用房竣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交接。
第十四条 凡使用公用房的部门,每年年底将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OO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