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试行办法

浏览:339次   发布时间:2008/4/15 15:19:52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国家的宝贵财产,是我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1.属于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首先由申购单位本着节约、适用的原则,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认真编制年度需要计划,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经费分管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提出的计划报告进行科学论证。论证内容包括:购置理由、型号选择、技术指标、性能质量、使用维修技术条件、安装条件、经济效益、人员的配备及管理服务、经费来源、安全等,论证通过后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室批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订货。

三、认真搞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在仪器到货前,要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制订具体的验收计划,准备安装场地和条件,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领导、工程技术和操作人员(国外进口设备应有商检局参加)参加的专家验收小组。货到后要及时拆箱、清点、验收并作详细记录。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出厂技术指标逐项检验,并考核其稳定性和可靠性,最后提交验收报告。

四、验收(含安装、调试)中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在规定索赔期内办理补、退还索赔手续。

五、使用单位要从验收结束后三个月内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对超过半年不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要追查责任。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应本着必要的集中与合理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制订《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目录》,凡列入目录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协调管理。

七、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有专管人员,由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设备科备案。专管人员应是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后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方可负责保管和使用。专管人员不宜轻易更换。

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要领,可发给操作证,才准予单独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九、按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必要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性能测定,使仪器设备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单独建帐,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它应包括:申购报告、选型论证、审批手续、仪器设备的出厂资料、技术说明书、图纸、照片、附配件明细清单、出厂合格证书、验收报告。仪器设备使用全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校验应有详细记录,由设备科负责保存。

十一、认真搞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维持费的管理。维持费为正常运行所必须,它包括:原材料消耗费用的水、电、气、能源消耗费用、维修保养费用。此项费用由学院年度事业费和专项科研经费中支付,并从有偿使用中得到补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掌管。

十二、学院定期进行考核,以促使专职管理和使用人员努力提高工作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测试样品,培训人员)。

——培养不同层次人才的数量。

——科研成果。

——社会服务经济效益。

——功能的利用及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技术档案、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健全与执行情况。

十三、学院对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表扬和奖励管理使用好、保养维修好,重视设备功能开发,设备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完成任务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或因工作失职,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要分析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