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印发实验试剂及耗材协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浏览:345次   发布时间:2019/8/17 10:03:43

校字〔2018〕92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试剂及耗材协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北方学院实验试剂及耗材协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8年 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北方学院

                     2018年7月9日

河北北方学院

实验试剂及耗材协议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试剂及耗材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掌握化学试剂的采购、存储与使用情况,保障教学科研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实验试剂及耗材包含低值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实验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资。

实验试剂与耗材:指使用后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原药材、燃料、气体、试剂、药品(含化学危险品)等。

低值易耗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来源采购用于教学、科研常用的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与耗材的行为。麻醉药品、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一律实行专买专管专用,不在此列范围。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是学校化学试剂与耗材协议采购监管部门。二级单位负责实验试剂与耗材(包括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采购与管理。

第二章 化学试剂与耗材采购及审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所需的化学试剂与耗材须在学校提供的中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或在具有经营资质的电子商城上采购(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喀斯玛商城)。

第六条  化学试剂与耗材协议供应商是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协议供应商名单及供货清单在国资处网站公示。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采购前,仔细比较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清单及其价格,并从其中选择需要的产品。清单提供的价格是最高限价,最终供货价格不能高于清单报价。否则,将不能通过审批,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八条  化学试剂及耗材在有经营资质电子商城采购时,凭电子商城发票及供货清单报销。

第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采购化学试剂与耗材,报销前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个人科研采购化学试剂和耗材报销前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条  下列情况将不能通过审核;1、在学校协议供应商和网上商城之外采购化学试剂 ;2、在协议供货商提供货物清单之外采购化学试剂;3、同品牌化学试剂价格超过化学试剂报价的。4、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将不能报销。

第十一条  协议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清单是日常经营的产品,采购供货清单之外的化学试剂,应从协议供应商中选择3家分别进行报价,从中选择质量、价格和服务最好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包括:国外品牌、特殊定制、新产品),应填写《协议外化学试剂采购审批单》(见附件一),在采购前向审批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可自行购买。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采购化学试剂时,应当事先与化学试剂协议供货商核算确定具体费用。协议服务商完成供货交付用户的同时,应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化学试剂协议供货计费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在协议供货清单内,采购单笔或批量总价1万及以上的化学试剂与耗材,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采购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应建立化学试剂及玻璃仪器详细台账,应包括货物入库(出库)时间、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进货人,保管员、存放地点、领用人。

第三章 化学试剂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化学试剂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负责送货上门服务时、应提醒供货商:整包装药品进入实验楼后,须轻拿轻放,不得在楼道内拖拉,以免造成地面损伤;散装药品进入实验楼后,不得用普通的塑料袋手提,以免塑料袋破裂或碰撞导致药品泄露造成对人和环境的危害。

第十六条  化学试剂协议供应商因违规行为和不合格产品,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须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对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化学试剂协议供应商,不按时按要求供货的供应商,采购人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举报,将从其履约保证金中处以罚款,直至取消其协议供应商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采购、存储、使用化学试剂。对违反规定采购化学药品,开具虚假发票,金额不符,品名不符,货量不符的,由采购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