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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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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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单项采购达到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特殊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自行采购;单项采购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采购在20万元以下的,自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货物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采购50万元以上的。 四、相关说明 1、列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印发的节能产品、新能源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的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2、本《目录》自2012年1月1起实施,2016年12月31日废止。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河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3、本《目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抄报:财政部。 抄送:各直管县人民政府。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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