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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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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学院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我院的物资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办公用品、实验耗材等成批大宗物资的采购供应活动。

    第三条 对于已实行实验费包干使用的系部,仍采取总额指标控制,部门集中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报帐,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第二章  流程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组织申报物资需求计划,各部门将物资的名称、数量、性能、供应时间参考价格等详细情况一并注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

    第五条 物资供应科根据经费指标提出供应计划,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院领导批示后下达。

    第六条 各部门依据分配的经费指标,到供应科指定地点按计划领取,并填写到经费定额指标开支限额手册上。 

第三章  采购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所有大宗成批物资的采购,均采取招标形式。招标的具体形式可以采用:

    1.公开招标:通过报刊、网络公开发招标公告,所有具备条件的均可投标;

    2.邀请招标:符合要求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3.竞争性谈判: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购置方式;

    第八条 招标程序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一般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2.编制招标文件;

    3.对符合条件的厂商、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4.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标书或样品;

    5.开标、评标;

    6.确定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第九条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条件应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及简介,必备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招标物资的名称、数量、型号、产地、性能,投标截止日期、地点等;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及对投标者的基本要求;

    3.报价、服务承诺;

    4.主要合同条款:包括付款方式、交货条件、质量验收标准以及违约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厂商)提供样品,公开报价,统一编号,由评标领导小组评定。不能提供实物样品者,由投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评标领导小组综合考虑报价、质量、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采取打分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下达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经济合同,要求合同条款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四章 验收供应

    第十二条 我院实验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专人负责,计划供应,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含实验动物)按计划提前两周填写请领单,必须注明准确的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凡购置的物资一律办理入库验收手续。验收以合同条款或样品为依据,对不符合标准的应拒收,并按合同条款要求索赔。

    第十五条 所有物资出库均填写出库单,并按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六条 按学院规定的标准发放的物品,在发放表上签字领取,并将发放表存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物资进购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查处违纪人员。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物资进购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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