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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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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等项活动顺利进行,办好学院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单价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物;
5.图书资料;
6.其他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包括运输费、管理费、安装费、税等)入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做有关帐务处理:
1. 因扩充或加工而增加其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 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其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原值;因损坏或减少其一部分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 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理;
4. 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5.对新建、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通过基建单位完工移交的固定资产,依学院填制的“基建工程项目验收单”计价。自制完工的固定资产,以所有自制费用计价;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各校区、处(室)、系(部)等二级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均应有主管领导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规定,负责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院的资产帐、卡管理;
3.负责学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核并组织实施,参与设备经费的分配;
6.为主管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第九条 各处(室)、系(部)等二级资产管理,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管理人员变更要办好交接手续,并及时到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的帐、卡、物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障设备安全、完整,积极配合学院的核查和统计;
2.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调配,保证资产的使用效益,督促检查使用人员认真填写设备使用维修记录。
3.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一份年度资产状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及审批手续
第十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按照我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大型设备和有关基建工程,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照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办理报帐手续时,除经办人、验收人和部门行政一把手签字外,须有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分管固定资产二级明细帐)签字,并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做到一物一卡。单位价值超过一万元,登记卡并由主管院长签批。同时将登记卡中所购物品的型号、领用部门等填列清楚,不得遗漏,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登记和报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资产分类和《仪器设备建帐指南》建立一套盘、表、帐、物、卡五统一的资产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要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分口管理”,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办法和技术管理制度,同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经常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以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使用。
第十五条 为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除保证教学、科研工作外,经审批可以对学院外提供有偿服务,除支付必要开支外,其余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一级分类账由财务处管理,二级分类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各使用部门建立相应的二级分类帐;图书馆负责图书的登记和管理。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借出、报失、报废、变价等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办理。固定资产的校外调拨,统一由国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办理。财务处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调拨单办理注销手续。对外借出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持借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开具“统一借据”和出门证,方可携出校外。要注意在商定归还期内催还。交还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检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由于自然原因造成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报废单”,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后方可报废。凭批准的“报废单”进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的拆改,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报废的固定国有资产管理处理的残值,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并缴财务入帐,作为维修及再购置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发生损坏、被盗、遗失等情况,按损坏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分清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赔偿和必要的处分。具体办法另行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固定资产细则,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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