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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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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设备管理,现对学院办公设备的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调配:
1.一般情况下,各部门年初将办公设备添置计划报院长办公室,由院办统一汇总报财务处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购置;
2.临时添置办公设备,将申请统一交院办,并报院领导批示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购置。
二、配备标准:
| 级别
办公
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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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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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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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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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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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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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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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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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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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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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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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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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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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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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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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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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四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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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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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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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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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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脸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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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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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 三校合并人员调动,原配办公设备,先清点再对帐,最后调余缺;
2. 特殊工作性质需要配备的档案柜、文件柜单列计划报院办,由主管院长批示。
3. 专用微机由部门申请,院长批示。
三、使用管理:
1.办公设备落实到人头,要求帐、物、卡使用一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丢失、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2.因工作变动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清点、登记和移交手续,组织、人事部门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学院内部调动、离退休,也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转移使用登记手续,否则,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离退休手续。
4.成批办公设备的添置、更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并重新配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原配办公设备转移。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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