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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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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切实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逐步规范设备管理,现对学院办公设备的管理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调配:

    1.一般情况下,各部门年初将办公设备添置计划报院长办公室,由院办统一汇总报财务处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购置;

    2.临时添置办公设备,将申请统一交院办,并报院领导批示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购置。

    二、配备标准:

级别

办公

家具

正院级

副院级

正处

副处级

科室人员

办公桌

<150×350

<150×300

<100×200

<80×160

<70×140

办公椅

文件柜

集体

沙  发

二大四小

一大两小

两小

 

 

微  机

 

 

石英钟

脸盆架

台  灯

 

    说明:

    1. 三校合并人员调动,原配办公设备,先清点再对帐,最后调余缺;

    2. 特殊工作性质需要配备的档案柜、文件柜单列计划报院办,由主管院长批示。

    3. 专用微机由部门申请,院长批示。

    三、使用管理:

    1.办公设备落实到人头,要求帐、物、卡使用一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丢失、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2.因工作变动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清点、登记和移交手续,组织、人事部门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学院内部调动、离退休,也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设备转移使用登记手续,否则,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调动离退休手续。

    4.成批办公设备的添置、更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并重新配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原配办公设备转移。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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