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浏览:335次   发布时间:2014/2/28 11:13:40

河北北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特制定如下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由我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我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各级科研经费购置和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我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本办法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四、各部门使用、占有的国有资产需要处置时,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写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河北北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处置原因要详细、准确、实事求是。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资产鉴定小组,经过评估审核,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教育厅正式申请,并填报《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分别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五、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进行相关处置,需要报废的资产上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建立报废闲置国有资产流转库,以利于教学实验和各部门废旧物资再利用。对于多余闲置的国有资产,资产所在单位可先将资产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周转库,待有接收单位后,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国有资产校内调拨单”,经相关手续审批后方可实施调拨。确实不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出售,拍卖收入、残值收入由财务上交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进行相关产权注销行为。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六、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河北北方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