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浏览:450次   发布时间:2020/4/22 15:4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各类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原则,严禁分拆项目、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管理的各项资金进行的各类采购活动,有其他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和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管理。

1.授权职能部门归口负责采购工作;

2.授权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常规采购工作;

3.审议采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4.处理各采购归口管理单位提请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5.讨论确定采购工作特殊事项,提交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七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学校采购工作相关具体事宜。

1.及时了解领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2.根据上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总体采购管理办法;

3.召集、安排领导小组相关授权、审议、协调、讨论等各项具体工作;

4.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管理(指导)与协调;

5.初步审议各采购归口管理单位制定的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6.负责协调各类采购工作资料和信息的汇总、上报;

7.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归口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制定,采购计划审查,采购方式确认,合同审核、签订与执行,质疑处理以及各类采购信息的汇总和上报等。

资产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不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设备)、家具、软件、耗材、贵金属及相关服务的采购管理;

后勤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修缮工程(包括与建筑工程密不可分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与工程相关服务的采购管理;

图书馆负责全校纸质图书、电子图书和所有图书类电子资源以及相关服务的采购管理;

保卫保密处负责安防和消防相关的器材和系统以及相关服务的采购管理;

后勤集团负责食材、教材、危险化学品、维修材料、劳保用品以及后勤服务的采购管理;

校医院负责药品及相关服务的采购管理;

其他特殊情况由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归口管理单位。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归口管理采购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采购领导小组审议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涉及“三重一大”的报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各类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对各类采购工作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竞争性磋商。

第十二条  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

1.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0-5万元(不含)的,项目负责人直接采购,货源充足、标准统一的也可通过三方比价的询价方式采购;

2.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5-10万元(不含)的,项目负责人通过三方比价的询价方式采购;

3.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50万元(不含)的,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

4.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

(二)工程类

1. 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0-20万元(不含)的,由归口管理单位通过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2.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20-60万元(不含)的,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通过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

3.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60万元及以上的,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

(三)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法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最新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执行。

(四)预算金额大于实际成交金额的,限额标准按预算金额执行。

(五)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提前编制科学、详细的采购预算,学校的各类采购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统筹规划同一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5年11月30日经第3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